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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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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45号)有关规定,结合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管理部及各区县市管理部承办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四)在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五)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六)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职工及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对冲除外。住房公积金对冲是指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抵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或按年提取每年已归还的贷款本息);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一)符合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配偶如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首先结清贷款,再进行销户提取。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支付所购住房的全部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三)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及配偶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年对冲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提取额度均不得超过提前结清时的贷款本息。

(四)符合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提取。

(五)符合第五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条件的,提取的资金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确定。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可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大数据平台可直接查询的除外,下同)。

基本资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面签委托书原件;职工本人I类银行卡(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领取人I类银行卡)。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再行确定。

第五章 监督

第十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及材料。对发现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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