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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信息一览

发布时间:2024-01-25 15:03: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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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除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外,还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资料原件:(一)单位合并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除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外,还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资料原件:

(一)单位合并、分立的,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批准文件;

(二)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提交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不存在、清算组织不再履行职责且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具体承办如下业务: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二)整理和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业务资料,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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