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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30 21:4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内容简介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与监督。第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管理部及各区县市管理部承办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管理和使用审批权限归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如下基本资料(通过大数据平台可直接查询的除外,下同):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职工工资表或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存证明;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除上述资料外,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第九条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提交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除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外,还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资料原件:

(一)单位合并、分立的,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批准文件;

(二)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提交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不存在、清算组织不再履行职责且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具体承办如下业务: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二)整理和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业务资料,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立、信息变更、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内部转移的,由原工作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由职工本人或单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十四条 每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录入有误或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应当自职工离岗停职或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第四章 单位汇缴、补缴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常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每年度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通过网上办理业务与柜面办理业务的要求和标准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查询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及资料。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操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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