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担保、担保机构连带责任担保等。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用所购住房、所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作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贷款发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变卖、赠与给他人或设立居住权。
相关信息: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